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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規范建設項目招投標活動,保證項目質量,根據《*區建筑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規定》*府發[20*]13號文,并結合我鎮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鎮范圍內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規定。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安裝工程、裝飾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園林綠化工程等。
第三條*鎮建設工程招投標監督領導組負責領導、管理我鎮工程招投標工作。
第四條*鎮招投標管理組負責工程招投標具體工作。
第五條凡是公開招投標的工程項目,必須到鎮招投標管理組備案。
第二章招標
第六條鎮、區財政出資的工程項目,估算投資在15萬以上(含15萬)的工程稱“鎮屬工程”;村(居)民委員會、資產辦、股份合作社等自籌出資投資估算在15萬以上(含15萬)的工程項目稱“村居工程”,以上工程的招投標工作統一由鎮招投標管理組負責組織。
鎮屬工程投資估算在30萬元以上(含30萬),村居工程投資估算在15萬元以上(含15萬)必須在鎮標場實行公開招標;鎮屬工程15萬元以上(含15萬),30萬元以下的可實行邀請招標。
鎮屬工程、村居工程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必須進入*區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實行招標: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投資100萬元人民幣以上或建筑面積1500平方米以上的;
(二)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設備、材料等貨物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施工單項合同低于上述標準,但項目總投資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建設工程的建筑施工和主要設備購置、安裝;
(四)工程勘察、設計、咨詢、監理、勞務等服務單項合同估算價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五)勘察、設計、監理單項合同低于50萬人民幣,但項目總投資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六)使用財政性投資2億元人民幣以上的項目向社會選擇項目建設組織者的。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將依本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故意壓低造價或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第七條第一次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合格投標人不足3家的,招標人應重新申請二次招標。
第八條連續兩次公開招標失敗的工程項目,可采用邀請招標的方式。連續兩次邀請招標失敗的工程項目,可不進行招標。
第九條必須到區交易中心招標的鎮屬、村居工程項目,由鎮招投標管理組全程負責有關事項,招標人要積極配合協助。
第十條凡在鎮、區公開招標的項目,招標人必須委托鎮指定的具備相應資質要求的招標機構招標事宜。委托招標機構組織招標的,招標人必須對招標公告、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預審結果、中標結果等進行審核并確認(簽字蓋章),對所發出的文件和招標機構的行為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必須在鎮標場進行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的鎮屬、村居工程項目,經審批后,應按以下程序進行招標投標:
(一)項目招標申報。招標人到招投標管理組提交資料,辦理工程項目招標審查和備案;
(二)招標公告。在*電視及鎮城建辦招投標公告欄不得少于3日;
(三)審核投標人資格,發招標文件,組織投標人現場勘查,不少于3個工作日;
(四)舉行開標會議,確定合格投標人,審查投標文件,開標,確定中標人;
(五)公示中標結果。鎮招投標管理組將中標結果在公告欄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2個工作日。公示期間,無任何單位或個人提出書面意見的,鎮招投標管理組就對相關資料進行確認備案,并發出中標通知書;
(六)簽訂合同、辦理合同見證,資料存檔。
第十二條招標人在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之前,必須向鎮招投標管理組提交下列資料辦理工程項目招標審查和備案:
(一)建設工程項目工程招標申請書;
(二)建設工程立項批文的復印件(或者招標人立項證明正本);
(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復印件;
(四)招標機構名稱;
(五)招標文件,必須由具有編制資格的招標單位編制;
(六)造價文件(市場參考價):必須由具有編制資格的造價咨詢單位編制;
(七)有資質設計單位出的完整施工圖紙。
(八)其他。
第十三條招標文件必須有以下內容:
(一)招標工程的地址、現場條件、狀況;
(二)工程概況;
(三)招標的范圍;
(四)對投標人的資質和業績要求;
(五)工程承包方式;
(六)工程款支付辦法;
(七)工程結算辦法;
(八)工期、質量要求;
(九)技術要求;
(十)收標、開標、詢標、評定標時間及地點(以招標人與鎮城建辦招投標科共同確定的時間為準);
(十一)評定標的方法和標準;
(十二)投標文件要求:包括填報規定、必須提交文件的文件格式;
(十三)工程協議書;
(十四)工程量清單:必須由具備編制資格的中介造價咨詢單位編制。
第十四條招標人根據招標項目的具體情況,可組織潛在投標人進行現場勘察并答疑;也可舉行答疑會議,向潛在投標人介紹招標項目的有情況和要求,對潛在投標人提出的問題進行說明。
第十五條招標人發出招標文件后,不得擅自變更,確要變更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報鎮招投標管理組備案,得到相關部門批準后,才能變更,并書面通知投標人。
第三章投標
第十六條鎮屬、村居的招標、邀請招標工程項目,投標人投標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二)資質證書(復印件);
(三)項目經理資質證書和職稱聘書(復印件);
(四)招標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復印件必須加蓋投標人的單位公章,并注明用于投標項目的名稱。
第十七條投標人應當按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必須按招標文件的有關規定加蓋投標人印鑒和法定代表人簽名,并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密封送達規定地點。
第十八條鎮招標工程項目在進行招標投標的過程中,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時,應按招標文件的約定交納投標保證金,投標保證金最高不超過3萬元。落標人的投標保證金應當于評標工作結束當日退還,中標人交納的投標保證金轉為工程質量保證金,待工程完工驗收后10個工作日內退還。投標人參加投標后,無正當理由撤回投標文件或違反規定的,其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
第四章開標、評標和定標
第十九條開標時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廢標:
(一)逾期送達的;
(二)投標文件未密封的;
(三)投標文件未加蓋法人或者單位公章和未有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權人簽名的;
(四)投標文件未按招標文件規定格式填寫或者字跡模糊不清的;
(五)投標人未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標保證金的;
(六)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人未參加開標會議的;
(七)法律、法規或規章規定的其他情況。
廢標不得參與評標。
第二十條鎮招標工程項目的開標、評標、定標活動由鎮招投標管理組主持。整個開標、評標、定標過程必須有司法、見證等機構在場當眾開標、定標。開標過程應當記錄,并存檔備查。
招標人應在中標結果備案后的3個工作日內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未中標人。未經鎮城建辦確認的中標通知書無效。
第二十一條招標人按照中標價、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的內容,與中標人簽訂工程合同后,招標人必須于5個工作日內到鎮招投標管理組備案。
第二十二條中標通知書發出后,無正當理由,中標人拒絕簽訂合同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回;招標人拒絕簽訂合同的,應向中標人雙倍返還履約保證金,但招標人提供證據證明中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經鎮招投標監督領導組確認,該中標無效,招標人可以不與中標人簽訂合同:
(一)中標人與其他投標人串通進行投標的;
(二)中標人以他人的名義進行投標的;
(三)中標人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
(四)施工招標的中標人與招標人已選定的建設監理單位有隸屬關系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損害招標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情形的。
第二十三條鎮招標工程項目的中標人憑經鎮城建辦確認的中標通知書和有關報建文件辦理報建報監手續。
第二十四條合同價格嚴格按照中標價格執行。合同執行過程中,經批準需要增加合同規定以外的內容,增加部分符合招標、邀請招標條件的,必須報鎮招投標管理組組織招標。
第二十五條工程竣工后,招標人、中標人雙方必須依據中標價格和合同約定辦理工程結算。經有關部門審核后送鎮招投標管理組備案。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鎮招投標領導組對建筑工程招標、投標過程、合同簽訂與履行、工程質量與竣工結算等進行監督,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鎮紀檢、財政所、質監站不定期參加開標或抽查招標檔案,對招投標工作進行監督。
第二十七條鎮組織紀檢辦公室、鎮城市建設管理辦公室分別設立投訴電話,接受任何單位或個人監督。
第二十八條凡未按本規定擅自組織招投標的單位或個人,將由紀檢部門給予紀律處分,觸犯法律的移送司法部門追究法律責任;若造成其他單位或個人經濟損失,承擔一切賠償責任,并追究直接責任人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