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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了加強市級財政預算資金管理,規范資金的申報、審核和審批撥付程序,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指市級財政預算資金包括:
(一)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資金;
(二)單位臨時申請解決的專項資金;
(三)部門預算以外需追加的預算資金。
三、財政預算資金的申請。確需預算資金的市直預算單位、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以正式文件向市財政局出申請,由財政指定專人登記管理。
四、財政預算資金的審核。市財政局在收到財政預算資金文件的7個工作日內,對申請項目的真實性、合理性、可行性進行審核。
五、財政預算資金的審批:
(一)年初預算安排的專項資金,已直接落實到項目的,由分管副局長審定,報市長簽撥;沒有落實到具體項目的,由市財政局征求用款單位意見后提出安排建議,報分管副市長簽署意見,其中,一次性安排在10萬元以下的由常務副市長審批、簽撥;一次性安排在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的,由市長、常務副市長、分管副市長研究決定,市長簽撥。
(二)單位臨時申請專項資金和申請追加預算資金,由市財政局提出安排建議,由市長、常務副市長、分管副市長研究決定。
六、財政預算資金的撥付與監督。追加的部門預算資金由市財政局一次性撥付到使用單位。專項資金審批后,由市財政局按項目進度撥付,并分別將資金用途、金額告知使用單位以后,紀檢監察、審計和財政監督部門;監察、審計、財政監督部門應對專項資金進行追蹤監督;項目完成后,資金使用單位需按規定單獨報送專項資金支出決算和使用效果報告。
七、市直預算單位、自收自支事業單位購置小汽車、不論財政是否安排專項資金,購車單位應將資金來源、購車事由報財政、監察部門審核(其中,財政部門負責審核購車資金來源;監察部門負責審核購車單位原使用車輛是否超過使用年限、是否欠發干部職工工資,擬購車輛是否超標),市政府審批,并由政府采購部門集中采購。未經審批自行購置小汽車的,公安部門不予辦理車輛牌照,并由監察、審計部門予以查處。
八、市直預算單位、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在政策性規定以外發放的津貼、獎金,必須報市政府審批;不經審批自行發放的,由監察、審計、財政監督部門予以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