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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保障國家統計局常規統計調查任務的順利開展,規范委托統計調查項目的管理,從嚴控制委托統計調查項目,科學合理地配置統計資源,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委托統計調查項目是指由中共中央有關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以及經政府主管部門授權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行業協會等單位(以下統稱:委托單位)委托國家統計局開展的統計調查項目。
委托統計調查的主要數據必須是國家或部門常規統計調查項目不能取得或加工取得的。
第三條凡需動用統計行政資源組織地方統計系統完成的委托統計調查項目,均納入本暫行辦法管理范圍。
第四條按照統籌安排、發揮優勢的原則,確定委托統計調查項目的組織實施機構。采用直接派員調查方式的,由國家統計局相關業務司、中心組織國家調查隊實施。采用電話調查方式的,由中國統計信息服務中心組織實施。
第五條委托統計調查項目審批程序按《國家統計局統計調查項目審批和備案工作規程(暫行)》執行,主要程序如下:
(一)申請。委托單位提交委托統計調查項目申請公文、《新增/修訂統計調查項目申請書》和統計調查制度。辦公室負責申請文件的登記、流轉等。
(二)初審。統計設計管理司負責初審申請文件,經與相關業務司、中心協商后,提出初審意見。
(三)審核。審核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對統計調查項目材料進行審核;統計設計管理司根據成員單位審查意見,將審核情況報審核領導小組副組長審核。
(四)審批與簽發。所有委托統計調查項目都要提請局常務會審定。局常務會審定通過的項目,由相關業務司、中心起草文件,經統計設計管理司會簽后由局長簽發;未通過的項目,由統計設計管理司起草文件,分管局領導簽發。簽發文件由辦公室核發復函文號。
第六條管理委托統計調查項目經費,按有關財務管理規定嚴格執行。
中共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委托國家統計局組織進行的專項統計調查項目,應當在執行年度前一年上報財政部,列明委托統計調查項目名稱及預算,調增國家統計局來年預算。
通過財政部列入國家統計局專項統計調查預算的,由財務司負責管理;未列入國家統計局專項統計調查預算的,由辦公室負責管理,需下撥到承擔調查任務地區的,需經財務司會簽。
第七條國家統計局各調查總隊擬承接的地方委托統計調查項目,報國家統計局審批。
第八條委托統計調查項目嚴格按程序管理。未經批準的委托統計調查項目,一律不得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