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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抗震救災資金的來源及使用范圍
第一條本辦法所稱抗震救災資金,是指由各級財政安排專項用于抗震救災的資金,以及縣內外各類組織、個人捐贈的抗震救災資金。
第二條抗震救災資金的來源主要有:
(一)上級財政補助我縣的救災資金。
(二)縣級財政安排的救災資金。
(三)接收社會各界捐贈的資金。
(四)救災專戶的利息收入。
(五)其他渠道籌集的用于救災的資金。
第三條抗震救災資金的使用范圍主要有:
(一)解決災區群眾的吃、穿、住、行和搶救、轉移、安置、治病等需要。
(二)因災死亡人員的撫慰金。
(三)因災倒塌房屋和嚴重危房的修繕補助。
(四)受災群眾的生活困難補助。
(五)經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批準的其它救災支出。
第四條應急搶險階段安排的應急資金,要按指定用途安排使用,如有結余,納入災后重建資金統一管理。
第五條社會捐助資金,如捐助者有明確意愿(符合國家規定使用范圍的),要按照捐助者的意愿安排使用,沒有明確意愿的,由政府統籌安排使用。
第二章抗震救災資金使用原則
第六條抗震救災資金使用管理堅持以下原則:
(一)突出重點,先急后緩。抗震救災資金應要全部用于地震及少余震造成的災害救助,優先用于最急需的項目,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要設立救災資金專戶,實行專戶管理,封閉運行,確保完全用于抗震救災。
(三)嚴明程序,逐級審批。抗震救災資金的使用應嚴格按程序進行,逐級審核報批。
(四)公平公正,陽光透明。抗震救災資金的使用應盡力做到公平合理,并及時將使用情況向社會,以利于社會各方面的監督。
第三章抗震救災資金的管理使用
第七條所有抗震救災資金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財政部門要在“社保資金專戶”中設立“救災分戶”。各渠道籌集的救災資金,要全部納入專戶管理,民政部門收到的救災資金,要及時匯繳財政部門開設的“社保資金專戶”,不得“坐收坐支”。民政部門要設立“救災資金發放專戶”,根據救災需要,向財政部門申請資金,財政部門根據申請及時將資金撥付到“救災資金發放專戶”。
第八條抗震救災資金的使用,實行一支筆審批制度,由縣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審批下撥,確保資金安全運行。
第九條要嚴格規范救災資金的申請、接收、管理和發放程序。各鄉鎮和有關單位要按縣上制定的資金分配方案,結合自己的實際需要,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提出抗震救災資金使用方案,經民政部門初審后,報縣抗震救災指揮部審批,批準后由縣財政、民政部門共同下撥有關鄉鎮和部門。
第十條鄉鎮抗震救災資金的發放,按登記造冊、張榜公布、上報審核、簽批撥付的程序進行。鄉鎮根據群眾的受災情況登記造冊,張榜公布。公布內容:受災農戶的姓名、受災程度、發放的標準及數量,無異議后由受災群眾直接到鄉政府領取,村組干部不得代領。救災資金發放花名冊一式三份,縣、鄉、村各存一份。發放結束后鄉政府及時將受災群眾簽字的發放花名冊上報縣民政局備查。
第十一條財政、民政部門要建立健全報表統計制度,將救災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報表,及時報送縣抗震救災指揮部和上一級主管部門,報表要實事求是,不得虛報或瞞報。
第四章抗震救災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財政、民政部門要定期向社會公布救災資金的籌集及使用情況,接受審計、監察部門、社會各界和媒體的監督。
第十三條審計、監察部門要把抗震救災資金的使用情況列入重點專項審計和監察計劃,對救災資金的籌集、管理、使用進行全程跟蹤審計和監察。各鄉鎮聘請3-5名在群眾中有德高望重、原則性強的村民為監督員,接受群眾監督。對擠占、挪用、貪污和優親厚友、私分救災資金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依紀從嚴從重從快處理。
第十四條財政、民政部門要建立對救災資金的內部檢查和監督機制,組織人員定期深入災戶家庭,對領取的救災資金進行核查,與發放部門的表冊進行核對,確保救災資金在內部管理環節上的安全。
第十五條各鄉鎮、各部門要嚴格執行有關制度和紀律,報災核災要實事求是,不得瞞報、虛報、漏報;不得以任何借口和形式挪用、截留抗震救災資金。否則,一律按有關規定和法律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