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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領導干部廉潔自律,嚴格執行好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禮品禮金是指黨員干部特別是領導干部,應當拒收而因各種原因未能拒收的現金、貴重物品、禮品、各種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等。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所有行政、事業、企業單位的人員。
第二章繳存規定
第四條在縣紀委設立廉政專用賬戶。
第五條領導干部及工作人員因各種原因未能拒收的現金,須在15日內上繳到廉政專戶,或是由辦公室人員代為上繳。繳款人向該賬戶繳存款項時,只需說明是存入縣紀委廉政專戶的資金(也可以用實名存入),不需出示身份證。銀行工作人員不得詢問存款以外的情況,并為繳款人保密,銀行向繳款人出具《現金進賬單(回執聯)》。
第六條領導干部及工作人員因各種原因未能拒收的有價證券、支付憑證、貴重物品等,必須在15日內上繳縣紀委黨風教育監督室進行登記,由縣紀委召集相關部門進行評估、拍賣,并將拍賣所得繳入廉政專戶。
第三章廉政專戶資金的使用、監督與管理
第七條廉政賬戶資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年末清算后全額上繳國庫,按照財政預算資金進行管理和使用。
第八條監察、財政部門年初對上年度廉政賬戶的資金收繳、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并將檢查情況向縣委、縣人民政府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