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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北京奧運會期間我市交通行業穩定,維護道路貨運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特通告如下:
一、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和貨物托運人應當按照《合同法》的要求,訂立道路貨物運輸合同。經營者必須核對托運貨物品名、數量,并進行必要的安全檢查。必須核實托運人身份證件,實行實名登記制。必須建立健全臺帳,做到有據可查,確保奧運會期間經營有序,運行安全。
二、貨物托運人通過公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只能委托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運輸企業承運。托運人不得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作為普通貨物托運。
三、貨運站經營者必須依法加強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產設施,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站內巡查和進出站車輛的安全檢查,嚴禁站內存放任何危險化學品,防止超載車輛或者未經安全檢查的車輛出站,確保運輸生產安全。
四、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必須配備取得上崗資格證的駕駛員和押運人員,嚴格按照相關部門規定的時間和線路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五、各貨運經營者和從業人員如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采取措施,并向轄區運管部門報告。
六、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托運違禁貨物且危害公共安全的,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有關規定移送公安機關查處。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