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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衛生安全的基本概述
基本內涵。結合《國際食品衛生通則》的相關規范,所謂的食品衛生安全就是根據食品的具體用途來開展烹飪、調味與食用時,不會對消費者的身體形成危害。二在《食品工業基本術語》中,對食品衛生安全的定義是防止食品在實際生產、加工、運輸、貯藏與銷售中被部分有毒或有害物質污染,旨在保證人體食用的健康性與安全性。在《食品安全法》中,食品安全被賦予了新的定義,是指食品無害、無毒,且其中所蘊含的營養物質能滿足人體健康需求,不會對人體健康構成慢性、亞急性與急性的危害。
影響食品衛生安全的主要因素分析。食品從生產加工到食用需要一個相對復雜的過程,在制作食品的過程中,常常會受到外部多種因素的影響,最終衍生一系列的食品安全問題,后果不堪設想。例如,在食品種植與生產階段,為保證產量,種植者常常會在一些瓜果上涂抹一些激素類藥物或農藥,這些化學物質會浸入到瓜果蔬菜之中,進而會埋下安全隱患,若衛生監督不科學,會將一些含有大量化學藥物的瓜果蔬菜進入到市場環境中,后果不堪設想。
食品衛生監督管理的有效措施
打造完善的食品安全保障機制。對于食品衛生監督管理工作而言,若缺乏相配套的食品安全保障系統,會對食品衛生監督效果產生嚴重的制約。因此,應打造更為完善的食品安全保障機制,及時對食品衛生監督管理的具體流程進行規范與約束,這樣,能為食品衛生監管工作的開展提供保障。在食品在生產、加工、流通、運輸與儲存過程中應嚴格遵循食品安全保障機制的要求,在該體系中,應對食品與農產品的質量進行明確規定,也要對無公害、衛生質量標準予以嚴格規范。為保證食品安全,必須做到在原材料收集、生產、加工、食品成形中的各個環節,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注重對食品衛生安全的標準化監督與管理,進而可大大提高食品的安全性,進而能為人們健康食用提供條件。
加大對食品的抽檢力度。一般來講,食品數量較為龐大,且在開展食品檢測時,會耗費一定的人力、物力與財力,若對食品進行徹底、逐一的檢查是不切實際的。對此,我國在開展食品衛生監督管理工作時,是采用抽z方法,且抽檢結果與食品衛生安全存在著直接性的關系。因此,為保證食品檢測質量,減小食品安全檢測的風險,應對食品抽檢操作流程實施嚴格規范,以保證抽檢操作的準確性與科學性。抽檢工作完畢后,需要將抽檢結果上報到相關部門,監管部應打造科學的抽檢報告體系,深度分析抽檢結果,并建立起抽檢數據庫,這樣可為后續數據的查找提供便利。
第一條為規范食品衛生監督行為,保障和監督衛生行政部門有效實施食品衛生監督管理,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以下簡稱《食品衛生法》),制定本程序。
第二條衛生行政部門行使食品衛生監督職責時,必須遵守本程序。
鐵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食品衛生監督機構,行使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食品衛生監督職責時,依照本程序執行,但法律、法規另人規定的除外。
進口食品的口岸衛生監督程序由衛生部另行規定。
第三條衛生行政部門行使食品衛生監督職責,應遵循合法、公正、高效、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對下級衛生行政部門的食品衛生監督工作實行監督檢查,并有權糾正下級衛生行政部門在行使食品衛生監督職責時的不當行為。
第二章管轄
第五條縣級衛生行政部門的管轄范圍:
(一)本轄區內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和食品生產經營者;
(二)本轄區內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
(三)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或移交的食品衛生監督事項;
(四)本轄區內的其他食品衛生監督事項。
第六條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的管轄范圍:
(一)本級衛生行政部門直接管轄的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和食品生產經營者;
(二)本轄區內重大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
(三)本轄區內重大、復雜案件的查處;
(四)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或移交的食品衛生監督事項;
(五)法律、法規、規章直接授權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行使的食品衛生監督職責。
行政專署的衛生行政部門的管轄范圍,按上款規定執行。
第七條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的管轄范圍:
(一)本級衛生行政部門直接管轄的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和食品生產經營者;
(二)本轄區內重大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
(三)本轄區內重大、復雜案件的查處;
(四)衛生部指定或移交的食品衛生監督事項;
(五)法律、法規、規章直接授權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行使的食品衛生監督職責。
第八條上級衛生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有權管轄下級衛生行政部門管轄的食品生產經營活動、食品生產經營者以及違法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轄的食品生產經營活動、食品生產經營者以及違法案件移交下級衛生行政部門管轄。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有權在本級行政管轄區內開展食品抽樣檢測活動。
第九條下級衛生行政部門對自己管轄的食品生產經營活動、食品生產經營者以及違法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管轄的,可以報請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決定。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在接到請示之日起七日內作出決定。
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履行食品衛生監督職責時,發現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衛生行政部門。被移送的衛生行政部門應將移送案件的處理情況及時反饋給移送案件的衛生行政部門。
第十一條衛生行政部門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爭議雙方應當在爭議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協商解決;不能協商解決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請示后十五日內作出指定管轄的決定。
第三章許可
第十二條衛生許可證的發放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衛生許可證發放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利用新資源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新品種以及利用新的原材料生產的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設備的新品種,投入生產前須提供所需資料和樣品,按照規定的審批程序報請審批。
食品用洗滌劑、消毒劑的審批程序按衛生部制定的有關規定進行。
第十四條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其產品及說明書必須報衛生部審查批準,報批程序按衛生部制定的《保健食品管理辦法》進行。
第十五條食品生產經營人員的衛生知識培訓和健康檢查,按衛生部制定的有關規定進行。
第十六條食品廣告的審批,按《食品廣告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衛生行政部門在接受食品生產經營者的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選址和設計的衛生審查申請時,應要求申請者提供規定的材料。
第十八條衛生行政部門應在接到新、擴、改建工程選址和設計衛生審查申請及有關資料之日起三十日內進行審查,并作出書面答復。必要時,可指定專業技術機構對提交的資料進行審查和現場勘察,作出衛生學評價。
第十九條衛生行政部門應在接到工程竣工驗收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依照新、擴、改建工程選址和設計的衛生審批意見,進行工程驗收,并提出驗收意見;對職工食堂、餐館的工程驗收,應在十日內提出驗收意見。必要時,衛生行政部門可指定專業技術機構對竣工驗收工程進行衛生學評價。
第二十條食品衛生監督員對食品生產經營者進行巡回監督檢查時,應出示監督證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衛生規范的規定進行監督檢查。可將下列內容作為重點進行檢查:
(一)衛生許可證、健康證明和食品生產經營人員衛生知識培訓情況;
(二)衛生管理組織和管理制度情況;
(三)環境衛生、個人衛生、食品用工具及設備衛生、食品容器及包裝材料、衛生設施、工藝流程情況;
(四)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的衛生情況;
(五)食品標識、說明書、采購食品及其原料的索證情況;
(六)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等的感官性狀、添加劑的使用情況,產品衛生檢驗情況;
(七)對食品的衛生質量、餐具、飲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進行現場檢查,進行必要的采樣或按監測計劃采樣;
(八)用水的衛生情況;
(九)使用洗滌劑和消毒劑的衛生情況。
對食品添加劑、食品容器、食品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及設備的巡回檢查,按衛生標準和衛生管理辦法的要求進行。
第二十一條食品衛生監督員進行巡回監督檢查,應制作現場監督筆錄,筆錄經被監督單位負責人或有關人員核實無誤后,由食品衛生監督員和被監督單位負責人或有關人員共同簽字,修改之處由被監督單位負責人或有關人員簽名或者印章覆蓋。
被監督單位負責人或有關人員拒絕簽字的,食品衛生監督員應在筆錄上注明拒簽事由,同時記錄在場人員姓名、職務等。
第二十二條食品衛生監督員在巡回監督檢查過程中或監督檢查完畢后,應當根據情況提出指導意見。實施行政處罰時,應遵守《行政處罰法》、衛生部制定的(食品衛生行政處罰辦法》和有關衛生行政處罰程序的規定。
第五章監測和檢驗
第二十三條食品衛生監督員采集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容器及包裝材料、食品用洗滌劑、消毒劑、食品用工具等樣品時,應出示證件,并根據監測目的以及食品衛生檢驗標準方法的規定,無償采集樣品。
采樣的食品衛生監督員必須向被采樣單位和個人出具采樣憑證。
第二十四條食品衛生監督員根據監測目的,按國家衛生標準的規定確定檢驗項目,填寫樣品檢驗通知單,并按規定及時將樣品送檢,檢驗人員應驗收樣品,并在樣品檢驗通知單上簽字。
第二十五條沒有國家衛生標準的,可參照同類食品國家衛生標準、地方衛生標準、行業標準以及企業標準確定檢驗項目。
疑似污染、變質、摻假、摻雜食品,以及引起食物中毒的食品的檢驗項目,根據調查需要和食品生產經營者提供的有關資料確定。
第二十六條檢驗按國家標準檢驗方法進行,沒有國家衛生標準檢驗方法的,可參照同類食品的國家衛生標準檢驗方法,或地方、行業衛生標準檢驗方法以及國際組織推薦的方法進行。
檢驗人員應填寫衛生檢驗原始記錄和衛生檢驗報告,檢驗報告經核實無誤后,由檢驗人員簽字并移交承辦的食品衛生監督員。
食品檢驗樣品保存期不少于一個月或按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時間保存樣品。
第二十七條檢驗者應在收到樣品檢驗通知單后,十五日內出具食品衛生檢驗報告,對中毒食品或可能引起中毒的食品的檢驗,應在五日內出具檢驗報告,特殊情況需延長出具檢驗報告時限的,應報衛生行政部門決定。
第二十八條被監測單位對檢驗結果有異議時,可向原衛生行政部門或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書面復檢申請,申明理由,經同意后進行復檢。
書面復檢申請應在收到檢驗報告之日起,或在指定領取檢驗報告期限終止之日起十日內提出,衛生行政部門在收到書面復檢申請之日起十日內作出是否同意復檢的答復。
第二十九條微生物檢驗結果不做復檢。檢出致病菌時,保留菌種一個月。
第六章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三十條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食物中毒或食品污染事故報告后,應當及時組織人員赴現場進行調查處理,并可采取下列臨時控制措施:
(一)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可能導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
(二)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責令進行清洗消毒。
必要時,負責調查處理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通知中毒食品或污染食品的來源地和流向地的衛生行政部門。
采取臨時控制措施時,應執行本程序第七章的規定。
第三十一條食物中毒的調查及證據的收集,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可疑及中毒病人的發病人數、發病時間、發病地點、臨床癥狀及體征、診斷、搶救治療情況;
(二)可疑及中毒病人發病前四十八小時以內的進餐食譜及特殊情況下的七十二小時以內的可疑進餐食譜和同餐人員發病情況;
(三)可疑中毒食物的生產經營場所及生產經營過程的衛生情況;
(四)從業人員健康狀況;
(五)采集可疑食物和中毒病人的嘔吐物(洗胃液)、血、便及其它需要采集的樣品進行檢驗,必要時可做動物試驗;
(六)填寫食物中毒調查登記表。
第三十二條食品污染事故調查及證據的收集,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被污染食品的名稱、數量、來源、流向;
(二)污染物的名稱、數量、可疑污染環節;
(三)取證、采集樣品進行檢驗;
(四)制作調查筆錄。
第三十三條對食物中毒及食品污染事故進行調查時,其采樣數量不受常規采樣數量限制,并實行無償采樣。
第三十四條食物中毒及食品污染事故的調查應制作調查筆錄,筆錄應由食品衛生監督員和被調查者簽字。
第三十五條食物中毒或食品污染事故調查后,調查人員應及時對調查材料、檢驗結果及其它證據材料進行整理分析,并寫出調查報告。
第三十六條衛生行政部門應認真審查食物中毒或食品污染事故的全部證據材料,認為證據不足的,及時補齊或補正;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的,依照《食品衛生法》及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七章行政控制
第三十七條衛生行政部門對已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導致食物中毒事故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采取《食品衛生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臨時控制措施時,使用封條,并制作衛生行政控制決定書。
封條上應加蓋有衛生行政部門印章。
第三十八條當事人對被控制食品及原料、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應承擔保全責任,不得私自轉移。當事人拒絕承擔的,衛生行政部門可要求具有條件的單位予以保全,保全所需全部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第三十九條食品衛生監督員執行公務時,遇緊急情況或特殊情況,可當場對已造成食物中毒的食品以及有證據證明可能導致食物中毒的食品予以封存,并制作筆錄,但在采取封存措施之后,應立即報請所屬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并送達行政控制決定書。
第四十條對封存的食品以及食品用工具和用具,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封存之日起十五日內完成檢驗或者衛生學評價工作,并作出以下處理決定:
(一)屬于被污染的食品,依法作出予以銷毀的行政處罰決定;
(二)屬于未污染的食品、以及已消除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予以解封。
關鍵詞:食品安全 食品衛生 質量認證 法律監督
中圖分類號:TS201.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5336(2013)22-0039-02
目前,我國的食品安全、衛生和質量三重概念已經出現比較嚴重的混淆現象,對待細致的產品衛生處理不夠嚴謹,造成實際成品背后不同健康安全威脅因素的密布,這些專有名詞的模糊性滲透現象,將直接影響我國食品安全質量監督相關法律制度的權威性,不利于我國依法治國戰略的有效落實,更嚴重威脅著人們正常的生活秩序和需求狀況,因此,必須對三者之間的隱性特征進行準確劃分,維持安全秩序處理工作的合理進行。
1 食品安全、食品衛生與食品質量三者之間的含義辨析概述
1.1 食品的概念
食品的定義因國家和地域的不同而不同,美國的食品定義為:可以為人活著動物食用的一種物質。而歐盟的定義是:一切能夠被人類消耗吸收的物質。然后,我國的食品定義在法律上存在歧義。隨著環境及農產品的被污染,眾多國家呼吁將食品納入到產品責任中。
1.2 食品安全和食品衛生概念的區別
1.2.1 食品安全
在相關產品流通環節下,配合可靠的法律制度維護和管理部門嚴密監察工作,實際食品不存在任何對人體健康造成顯性或隱性危害的狀態,這是食品安全內容的主要定義。這種安全范圍的內容不免會造成衛生、質量概念的混淆,因此在具體表述食品安全理論的過程中,絕不能一味地脫離安全、質量效應進行單獨理解。
1.2.2 食品衛生
食品衛生就是針對現實生活中的衛生習慣和預防疾病蔓延的健康理論實現論述,在一定生理法規范圍下進行生產環境和生活狀況下的實際應對策略補充。根據現代致病因素分布規律進行分析,良好的清潔處理工作可以較好的預防疾病的滋生,并且盡量減少對他人的傳染危害[1]。我國《食品衛生法》已經做出明確闡述,在利用行政部門制定的營養、衛生標準政策落實基礎上,配合現實性相關產品中的添加劑、包裝材料、生產經營場所和設施等進行衛生標準管理制度的滲透,爭取現代技術下的傳統衛生習慣要領能夠得到有效傳承。現下的食品衛生法令利用廣泛的強制性實施手段獲得了一定的主觀承認地位,加上衛生基本含義內容的淡化,造成所謂安全、衛生的食品價值定義原則更加混亂。反而在近階段食品安全定期使用范圍愈來愈廣泛的條件下,食品安全成果的規范已經對衛生原始含義實現一定的分離。
1.3 食品安全和食品衛生概念的區別
食品衛生的定義:保證食品及其運輸過程中的安全性所有具備的一切條件。食品衛生是食品安全的前提,是保證食品安全的一種方法。
1.3.1 食品安全注重包裝標示的清楚、準確
食品標示的清楚、準確是確定食品安全的首要條件,它是食品最簡單的描述說明。不規范的食品標示會嚴重影響食品的安全,但是不一定導致食品衛生。
1.3.2 食品安全注重商標運用
食品的商標認證滿足食品的衛生條件,即,對人體身體無害。但是,若存在虛假信息就會導致食品安全問題。
1.3.3 食品安全注重食用方法
由于人本身的差異,導致了食品安全的差異性。例如:某些食品對特殊人群會產生過敏等現象。
1.4 食品質量及相關性問題概述
質量是指生產工序中的產品優劣效果。我國在闡述食品質量標準的過程中,牢固把握內部關鍵性維度的擴散基準,對產品制備過程中的優劣標準進行充分地系統鑒定,實現優等和劣等范圍的清晰界定,幫助規劃指標能夠實現順利達成。所謂的食品質量是收攬影響消費者和產品價值的特征包括負面內容(腐敗、污染等),正面特征(色澤、香氣、加工手段等)[2]。這種安全效能和質量水準之間的區別對公共政策的灌輸式引導起到一定的輔助作用,配合國家事先的食品控制體系進行本質內容的科學匹配。
2食品安全、衛生與質量之間辨析途徑分析
在利用灌輸式邏輯思維引導活動中容易出現一系列的混亂現象,尤其是在公共政策和國家法律制度制定相關規定方面,現實服務手段不足以發揮現實指導工作的價值水準。由于具體標準化和產品相關質量法令的規定要求,使產品的質量日漸受到人們的重視,但是理性內容向法律制度的轉化過程中,食品安全的主導地位尚未被確立。因此,可以具體重新確立我國的食品安全法律體系結構,規定食品安全的主要實證原則和方針技巧,盡量控制行政處罰的波及范圍[3]。利用食品衛生監督制度、動物防疫法令和食品安全檢驗等措施進行監管法內容的完善,逐漸滲透完整的食品安全法律支持格局形式,保證國家必要生產活動的有序進行,維護全國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素質。
3 分清食品安全、衛生與質量定義的重要性
理清三者定義的聯系及區別是為法律制定及維護消費者權益的前提,食品安全的全過程預防的觀念主要是針對供應鏈的各個環節進行細致質量整改,在生產環境中,利用管理機構強制性的污染防治手段和食用農產品的保護措施,進行總體食源無害化處理。通過分清食品的三個具體含義,才更有利于國家政策的確定及相關法律的制定。
4 結語
現實中的食品生產工作,對必要的安全、衛生和質量三者之間的分別詮釋還不夠細致明確,必須聯系現代群眾的反饋渠道進行階段策略的調整,爭取實際經濟效益和全民健康素質的鞏固,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不斷發展。
參考文獻
[1]焦麗敏.我國食品安全監管體制的困境與出路研究[D].西北大學,2008.
一、學校領導重視食堂衛生工作
每學年初,學校專門召開食堂衛生工作會議,明確職責和具體分工,成立以校長為首的學校食堂安全工作領導小組,針對各項具體安全工作制定計劃明確責任。同時召開學校教職工、后勤人員會議,學習上級頒發的文件,要求學校后勤人員提高食堂衛生工作意識,增強食堂衛生常識,切實認識到學生安全衛生工作的重要性,保證把孩子教育好,管理好,保護好,讓家長放心地將孩子交到我們的手中。
二、確保了飲食從業人員持證上崗。
三、健全衛生、食品管理制度,做到責任到人。建立健全的衛生管理制度及責任追究制度,責任到人,搞好食品衛生宣傳,由衛生教師做好對食堂每周一次的檢查評比,做到獎懲分明。
四、調整廚房內部布置。一是蒸飯間,二是蔬菜加工間,三是打飯間。
五、把好四個關,杜絕食物中毒事故的發生:
(1)、把好采購、加工關:采購做好驗收工作,加工做到燒熟煮透,做好食品留樣工作。
(2)、把好"消毒"關。所有的餐具、用具都高溫蒸汽消毒。
(3)、把好"個人衛生"關。做到身體不適的職工不能進入食堂工作,從業人員必須取得健康證及經過食品衛生培訓合格才能上崗,工作人員進入食堂必須做到"三白".
(4)、杜絕非工作人員進入廚房關,保證放毒現象發生。
六、實行量化分級管理制度,堅持按量化分級管理的標準規范化管理學校食堂。
七、整改措施
為有效的控制學校食物中毒事件發生,做好各類事故隱患監控,切實保障學校師生員工健康安全。我們著重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解決:
(1)、加大宣傳教育力度,增強學生的食品衛生、安全意識。學校衛生室、食堂要通過課堂教育、板報、知識講座等多種形式加大教育力度,使食品衛生安全方面的知識深入人心,自覺抵制假冒、偽劣產品,維護自身健康。同時,也使食堂的工作人員自覺按照《食品衛生法》進行操作營業。
(2)、加大管理力度,杜絕校門流動攤點的食品流入學校;食堂生產加工加強衛生監管,嚴格操作規程。加大獎懲力度。
(3)、全面停止使用一次性碗、筷和塑料袋,杜絕白色污染和食源性疾病的發生。
(4)、學校通過健康教育,告誡學生不吃霉變食品,不買三無產品,不喝生水冷水,教育學生增強自我防護意識。三是利用校園廣播、黑板報、專題講座,開展健康和食品安全知識的宣傳,倡導學生養成良好的衛生生活習慣。加大對學校周邊飲食攤點的監控力度,禁止學生到無證攤點就餐或購買副食、飲料等商品。
八、存在問題
(1)、學校因經費原因,學校食堂配套設施標準不高。
第一條為規范重大活動食品衛生監督工作,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對人體健康的危害,保障食品衛生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餐飲業食品衛生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本規范適用于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要求衛生行政部門對具有特定規模的政治、經濟、文化、體育及其他重大社會活動(以下簡稱重大活動)實施的專項食品衛生監督工作。
第三條重大活動食品衛生監督,堅持預防為主、屬地管理、分級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重大活動食品衛生監督分為全程衛生監督和重點衛生監督兩種方式。衛生行政部門依據重大活動具體內容,確定實施重大活動食品衛生監督的方式。
第五條重大活動的主辦單位應當對重大活動食品衛生安全負責,主辦單位與接待單位應按照本規范的要求,配合衛生行政部門做好重大活動食品衛生監督工作。
第二章工作程序與內容
第六條重大活動主辦單位應于活動舉辦前二十日將以下相關信息及資料,通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登記備案:
(一)重大活動名稱、舉辦時間、舉辦地點、參加人數;
(二)主辦單位名稱、聯系人、通訊方式;
(三)接待單位名稱、數量、地址、聯系人及通訊方式;
(四)參與活動人員駐地分布和餐飲、住宿情況;
(五)供餐單位、供餐形式、供餐地點及重要宴會、旅游活動、重大活動期間指定或贊助食品等相關情況。
第七條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根據重大活動相關信息及資料,開展以下工作:
(一)制定重大活動食品衛生監督工作預案,主要內容包括組織領導、工作任務、職責分工、監督監測計劃及經費預算;
(二)制定重大活動食品污染及食物中毒事件應急處理預案;
(三)對接待單位開展食品衛生監督監測和食品衛生狀況評估;
(四)做好衛生監督人員、物資、車輛、通訊等后勤保障工作。
第八條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重大活動食品衛生監督工作預案、重大活動食品污染及食物中毒事件應急處理預案報同級人民政府并通知重大活動主辦單位。
第九條重大活動接待單位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持有效的食品衛生許可證;
(二)具備與重大活動供餐人數、規模相適應的接待服務能力;
(三)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達到A級標準(或具備與A級標準相當的衛生條件);
(四)食品從業人員持有效健康檢查證明,健康檔案記錄完備;
(五)食品及原料供應渠道符合衛生要求,相關證件資料完備;
(六)生活飲用水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七)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重大活動情況提出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衛生行政部門對接待單位進行食品衛生監督評估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接待單位衛生管理組織、管理人員、衛生管理制度設立情況;
(二)食品生產經營場所布局設置、衛生設備設施運行情況;
(三)食品生產加工制作過程衛生監督檢查情況;
(四)直接入口食品及食品工具、用具、容器衛生監測情況;
(五)食品從業人員身體健康檢查證明及健康狀況;
(六)接待單位存在的食品衛生隱患問題及衛生監督意見;
(七)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重大活動情況規定的其他內容。對接待單位食品衛生監督評估的方式包括衛生管理資料審查和現場食品衛生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衛生行政部門應在評估工作結束后三日內撰寫《重大活動接待單位食品衛生監督評估報告》并送交活動主辦單位、接待單位簽收。接待單位應依照衛生監督意見內容進行整改,主辦單位應當督促檢查整改情況。
第十二條重大活動全程食品衛生監督主要包括:
(一)審查食譜、食品采購、食品庫房、從業人員健康、加工環境、加工程序、冷菜制作、餐具清洗消毒、備餐與供餐時間、食品中心溫度、食品留樣、自帶食品和贊助食品等內容;
(二)衛生行政部門選派專職衛生監督人員進駐重大活動現場,對食品生產加工制作環節進行動態衛生監督,填寫衛生監督筆錄和衛生監督意見書;
(三)實施食品衛生計劃監測和現場食品衛生快速監測。
第十三條重大活動重點食品衛生監督主要包括:
(一)審查食譜、食品采購、從業人員健康、冷菜制作、餐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樣等內容;
(二)根據重大活動規模、人數確定是否選派衛生監督人員進駐重大活動現場;
(三)對食品生產加工制作重點環節進行動態衛生監督,填寫衛生監督筆錄和衛生監督意見書,必要時進行食品衛生監測。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接待單位應停止使用:
(一)食譜審查認定可能引發食物中毒的食品;
(二)衛生檢驗可疑陽性的生活飲用水和食品;
(三)未能出示有效食品衛生許可證的直接入口食品;
(四)超過保質期限的食品、食品原料、半成品和成品;
(五)外購散裝直接入口熟食制品;
(六)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為預防食物中毒而規定禁止食用的食品;
(七)國家、地方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第十五條發生可疑食品污染、食物中毒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重大活動接待單位應向所在地區衛生行政部門和重大活動主辦單位報告并采取以下相應措施:
(一)配合醫療衛生機構搶救治療病人;
(二)立即停止食品生產加工和供餐活動;
(三)保留造成或者可能導致食品污染、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設備和現場;
(四)配合衛生行政部門現場調查取證,如實提供食品留樣及相關證據和材料;
(五)依照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的衛生監督意見立即整改。衛生行政部門應立即啟動應急處理預案,組織對中毒人員進行救治,對可疑中毒或污染食物及有關工具、設備和現場采取臨時控制措施,開展現場衛生學和流行病學調查及采取其他處置措施。
第三章組織管理
第十六條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重大活動食品衛生監督工作要求,負責組織落實重大活動食品衛生監督任務。主辦單位應保障重大活動食品衛生監督監測所需的工作條件,提供相應工作支持。
第十七條重大活動期間,衛生行政部門、活動主辦單位、活動接待單位應建立有效的食品衛生監督信息溝通機制。
第十八條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將重大活動期間的食品衛生監督監測結果、食物中毒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同時告知重大活動主辦單位,涉及保密內容的應遵守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建立管轄區域內重大活動接待單位基礎信息數據庫,包括接待單位衛生資質、條件設施、安全標準、操作規范、衛生培訓、實驗室設置等內容。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條省級以下衛生行政部門重大活動食品衛生監督參照本規范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