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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龔廷泰1謝冬慧2作者單位:1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2南京審計學院
列寧勞動法思想集中體現在他對勞動者身心健康保護的觀點、做法以及在他領導下的國家所制定的法律上。列寧深知建設國家離不開全體勞動者的共同努力,要注重對勞動者身心健康的保護。在他起草的《修改黨綱的材料》等文稿中,明確地提出了保護工人健康的各種規定,以求“為了保護工人階級不致在肉體上和精神上衰退,同時為了增強他們進行解放斗爭的能力。”[23]具體表現在:
1.限制勞動時間,實行8小時工作制。列寧認為限制勞動時間對保護工人的身心健康權意義重大,早在1897年6月2日沙俄政府迫于工人階級斗爭的壓力,頒布了縮短工作日的規定節日休假的“新工廠法”。列寧在分析這個新法令的意義時說到:其一,它是政府迫不得已的讓步,它是聯合起來的覺悟工人從警察政府那里奪取來的。這一法令的頒布表明俄國工人運動的成就。其二,實行新的工廠制度,改變全俄國絕大多數工廠通行的規定的工作時間,將帶來極大的益處,因為它能使最落后的工人階層振奮起來,能在各地引起對于有關工廠生活的問題和條例的最密切的注意;工人將把它當作最好的、方便的、合法的根據來提出自己的要求,堅持自己對法律的理解,堅持對工人較為有利的舊的慣例,爭取在訂立有關加班的新協定時得到更有利的條件,爭取得到較高的工資,使工作日的縮短對工人帶來真正的好處而無任何損害[24]。蘇維埃政權建立后,列寧非常關注工人的工作時間。他在《修改黨綱的材料》中詳細規定了職工的勞動時間。他強調:為了保護工人階級不致在肉體上和精神上衰退,同時為了增強他們進行解放斗爭的能力,黨要求:(1)一切雇傭工人的工作日應限制為一晝夜8小時。在連續工作時,其中至少有1小時為用膳時間。在危險的和有害健康的生產部門,工作日必須減到4-6小時。凡需哺乳的女工至少每隔3小時可以喂奶一次,每次不少于半小時,并把他們的工資時間縮短到6小時。工人每周連續休息時間不得少于42小時;(2)少年(16-18歲)的工作時間限定為4-6小時;(3)一般禁止工人做夜工(晚9時至翌晨6時),由于技術原因絕對必須做夜工而又取得工人組織同意的部門除外,但夜工不超過4小時;(4)絕對禁止加班加點[25]。這些規定從限定勞動者的勞動時間上,保證了勞動者充分的休息和娛樂,從而保護勞動者的身心健康。在這里,列寧繼承并踐行了馬克思的勞動時間理論。馬克思證明:任何一個商品的價值,都是由生產這個商品所消耗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的數量決定的。列寧認為,每一個商品所表現的只是一定分額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價值的大小由社會必要勞動量決定。或者說,由生產某種商品即某種使用價值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決定的。作為價值,一切商品都只是一定量的凝固的勞動時間。過去,“一個一班制工人(只指成年生產工人)每晝夜的平均工時數是9.89小時。主要實行的是不折不扣的十小時工作制,星期六也不例外,加班時間還不計算在內。不用說,這樣的勞動時間無疑是過長的,是不能容忍的”[26]。列寧領導的蘇維埃政府要求在工作時間,在勞動時間,在這過程中,無條件地執行命令,因為必須使大生產象一部機器那樣工作,必須使成千上萬的人在工作和勞動時間遵循一個意志,服從一個蘇維埃領導人的命令。可見,列寧主張從嚴格限制勞動時間上去保護工人的利益。在列寧的這一思想指導之下,1917年l0月30日,蘇維埃俄國公布了《八小時工作制的決議》,成為世界上第一個規定8小時工作制的國家。1918公布的勞動法典規定:一切工廠企業實行8小時工作制,夜班7小時,末成年工人以及對身體有害的工種為6小時。且規定連續工作半年可休假兩周,連續工作1年的休假1月、一般情況下不準加夜班。從保護婦女和末成年人出發,他們不準做夜班,不準加班,不得從事繁重的體力工作或對健康有害的工作,還重申了孕婦在產前和產后各享受帶薪假期8周。這些規定最大限度地限制了勞動者的勞動時間,確保勞動者享受充分的休息權。
2.確保勞動報酬與福利保障。蘇維埃俄國建國之初,由于分配中的平均主義嚴重,極大地挫傷了廣大勞動者的勞動積極性和創造性。另一方面,在俄國許多生產部門中出現了降低及拖欠勞動者工資的現象,嚴重侵害了勞動者的利益,影響了他們的勞動熱情,給國民經濟的恢復及發展帶來一定的障礙。列寧領導俄國在制定新經濟政策的時候,將工資制度改革作為首要的任務。他認為,“以現實基礎為依據的工資制度是把工人階級這一生產的基本要素組織起來的主要因素。”[27]所以,“首先應該改變作為發展工業的基本因素的工資制度……使熟練工人自動回到企業。”[28]并且,蘇維埃俄國對工人實行全面的社會保險,充分調動勞動者的積極性。具體措施有:第一,合理分配勞動報酬,以工資制度為核心。列寧在《修改黨綱的材料》中做了一些規定:禁止用商品支付工資;在一切雇工合同上應規定每周用現金發工資,并在工作時間內發給。禁止企業主以任何理由和為了任何目的(罰款、檢驗等等)克扣工資。列寧還主張以法律作為工資的保障,“法律規定工作開始前應向工人宣布他做這個工作可以得到多少工資……不要讓工廠視察員簽署的工資表變成一紙空文,而要象法律要求的那樣付諸實施。”[29]1918憲法規定了公民應盡勞動的義務,其中第十八條明確規定:“不勞者不得食”。1918年勞動法典規定了同工同酬原則,根據不同性質的工種和不同的工作條件支付工資。同年4月,蘇維埃政府頒布核準工資等級條例,并據此通過了工資政策。應當根據勞動得最少得到的工資最少的原則規定工資率。增加工資應當直接同提高生產率、同工人參加生產提高生產的程度掛鉤。而在新經濟政策的措施中還規定:工資應當包括為工人和職員提供的各種設施和物品,例如:貨幣工資;住房、取暖、照明、自來水、下水道;食品和消費品;工作服、計劃外發放的物品等等,這實際上是從廣泛的意義上去理解工資的概念。在發放工資時要求:其一,只能通過工廠管理委員會向工人和職員發放工資及其他物品,以使工人和職員同企業和機關保持充分的聯系;其二,工資的計算方法應當簡單明了,使每個工人和職員都易于懂得生產率和工資之間的關系,這種方法應當是靈活的和不受約束的,以便企業和機關的管理部門能夠及時表彰工人和職員表現出來的首創精神和獨立精神,并用適當的獎勵激發他們在這方面繼續努力。其三,工資總額應當隨著盧布行情的波動而相應變動,使工人和職員有固定的、基本的最低限額工資。其四,在給各種熟練工人、職員、中級技術人員和高級行政管理人員規定工資時,應當排除任何平均主義思想。此外,工廠視察員應該進行監視,不許人們在工資標準上玩弄欺騙行為。第二,切實關注福利待遇,主要包括住房、托兒所和社會保險。列寧非常關心職工的勞動收入和福利待遇,在《修改黨綱的材料》中規定:凡有女工的工廠和其他企業均應設立嬰兒和幼兒托兒所,并設立哺乳室。工人在年老和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時,得享受國家保險,由國家向資本家征收特別稅作為這項支出的專用基金。這些社會保險包括:1.各種雇傭勞動的保險;2.喪失勞動能力者的保險(指疾病、傷殘、年老、職業病和婦女產期、鰥寡孤獨);3.一切保險機關都由被保險者自己管理;4.保險方面的開支由資本家負擔等[30]。蘇維埃政權通過立法手續對于一切不剝削他人勞動的勞動者實行了充分的社會保障,凡喪失勞動能力的人以及———世界上破天荒第一次———遭到失業的人,都由雇傭者和國家給予生活保障[31]。后來的勞動法典規定,凡連續工作不少于一年者給假1個月,生活費照付;蘇維埃政府和工會所屬的勞動力的計算和分配部門,負責為失業者安排工作。在蘇維埃俄國面臨嚴重的經濟困難之時,列寧領導的政府能夠切實關注職工福利待遇,無形中給職工以巨大的精神力量。
3.加強勞動保護。在列寧的勞動法思想中,加強勞動保護是其內容之一。在他的積極倡導下,1918年5月18-25日,全俄勞動委員會第二次代表大會通過了勞動保護法規。1919年1月16-25日,全俄第二次工會代表大會非常注意組織社會保險和勞動保護。列寧號召俄共應當廣泛進行宣傳工作,使勞動者自己積極參加有效地實現勞動保護的一切措施。把勞動保護推廣于一切種類的勞動(建筑工人、水陸運輸工人、仆人和農業工人),且“無條件地要求一切租地者一律遵守勞動保護以及關于合理使用土地和牲畜的法定條例”[32]。第一,照顧特殊群體。列寧對勞動者充滿了關愛之情,正如有學者所認為的那樣:“列寧最關心人民群眾,他常常深入到人民群眾之中問寒問暖,幫助群眾排憂解難,并且在研究普遍性的問題時尋求制訂調動廣大勞動者積極性的經濟政策的依據。”[33]在論著中,列寧將未成年工和婦女等特殊群體列為重點保護和照顧的對象:1,禁止企業主雇傭學齡(未滿16歲)的兒童做工。2,禁止在對婦女身體有害的部門使用女工,女工在產前產后享有產假,產假期間照發工資,免收醫藥費[34]。3,設立勞動介紹所以合理安排失業者的就業事宜。4,對患病職工提供免費醫療,醫療費由企業主負擔,病假期間發給生活費[35]。保證人人都享受免費的、合格的醫療和藥物。是列寧關于保護勞動者利益的另一思想。為此,蘇維埃國家在成立之初的幾個月里,就工人和職員的社會保險進行了根本改革。第二,改善勞動條件。新法令責成企業主給“由于企業生產勞動所引起的或者這種勞動所造成的肉體損傷”而喪失勞動能力的人發放撫恤金。不僅應對由于不幸事故而喪失勞動能力負責,而且應對由于有害的生產條件而喪失勞動能力負責[36]。并且在防護裝置很差的機器中間,在照明很差的車間里,在嘈雜聲和轟隆聲中,注意力不夠集中,因此造成的傷害當然由資本家負責。列寧主張采取積極的勞動保護措施,例如在檢查和擦拭鍋爐時,應做套在胳膊肘、膝蓋和大腿上的防護墊,并且規定用專門的工具進行各種操作。此外,頒布衛生法規在一切使用雇傭勞動的企業中改善勞動衛生條件,保護工人的生命和健康,并把衛生工作交由工人組織選出的衛生監督機構管理。列寧還認為,采取以預防疾病蔓延為目的的廣泛的保障和衛生措施是自己在人民保健事業方面工作的基地,堅決實行有利于勞動者的廣泛的衛生措施,如:改善居住區的衛生狀況(保護地面、空氣和水);根據科學的衛生的原則建立公共食堂;采取預防傳染病發展和蔓延的辦法;制定衛生方面的法令,防治結核病、花柳病、酒精中毒等社會疾病。
4.嚴格勞動紀律。蘇聯建國之初,由于從戰爭轉向經濟建設,面臨很多困難,且俄國是一個小農經濟占優勢的國家,很多生產行業勞動紀律松懈,生產率極度低下,嚴重阻礙經濟增長。特別是平均分配帶來嚴重的勞動紀律問題,對國民經濟的恢復與發展極為不利。面對這種局面,列寧認為必須加強管理,“遵守最嚴格的勞動紀律”[37]在《關于蘇維埃政權當前任務的六點提綱》中,列寧提到:“加強勞動紀律和提高勞動生產率的措施特別重要地提到日程上來了。”“提高勞動生產率是一個根本的任務,因為不這樣就不可能最終過渡到共產主義。”[38]雖然早在蘇維埃政權及其各級蘇維埃建立之前,勞動紀律就在各工會會議上提出來了,并且著手制定勞動紀律條例[39]。在列寧看來,社會主義經濟建設全面開始以后,創造高于資本主義的勞動生產率的艱巨而緊迫的任務要求俄國的工人階級繼續保持戰爭中的英勇精神。于是,他曾多次強調各組織要嚴格勞動紀律,且寫了大量的著作和文章,宣傳勞動紀律的重要性。加強勞動紀律和提高勞動生產率的措施特別重要[40]。“只有鋼鐵般的堅韌精神和勞動紀律,才能幫助在自己宏偉的革命工作中暫時還孤立無援的俄國革命無產階級等待解救時刻的到來,等待國際無產階級來援救我們。”[41]無疑,嚴格勞動紀律至為重要。1917年11月20日,列寧在接見前來請求幫助的普梯洛夫工廠委員會A.斯米爾諾夫和H.施洛巴科夫時說,“蘇維埃俄國工人階級現在面臨的任務是整頓生產組織,實行嚴格的勞動紀律。”[42]為了適應按照社會主義原則組織社會生產的需要,1918年3月27日,最高國民經濟委員會主席團通過決議,委托全俄工會中央理事會制定總的勞動紀律條例草案。4月1日,在列寧參加下,最高國民經濟委員會主席團審查了全俄工會中央理事會起草的關于勞動紀律的決議,并建議把決議改寫成法令,4月3日,全俄中央理事會通過了修改后的《勞動紀律條例》。該《條例》要求一切國營企業建立嚴格的規章制度,規定生產定額和計算勞動生產率,實行計件工資和超額獎勵制,對破壞勞動紀律的人嚴加懲處。1919和1921年制定同志審判會條例,規定同志審判會受理違反勞動紀律等案件,可以給過失者以訓誡、警告、記過、罰款等處分[43]。列寧反復強調要加強勞動紀律,他認為“蘇維埃法院還應當擔負起教育居民遵守勞動紀律的巨大任務,我們應當最廣泛地建立這種法院,并且使它們的活動擴展到國內的整個勞動生活中去。只有這樣的法院,在最廣大的被剝削勞動群眾的參加下,才能通過與蘇維埃政權的原則相適應的民主形式,使遵守紀律和自覺紀律的愿望不致成為空洞的愿望。只有這樣的法院,才能使我們有革命的政權。”[44]他提出,新的法院之所以必要,除了反對和鎮壓那些妄圖恢復反動統治的剝削者以外,它還應當擔負起另一個重要的任務就是保證勞動者最嚴格地執行紀律和自我紀律[45]。在列寧的思想中,法律是嚴格勞動紀律的最好手段。而恢復自己勞動紀律的規則應當委托實際工作人員制定,由工會負責貫徹執行。工會本身恐怕難以制定好規則。對不遵守勞動紀律的懲罰應該從嚴,直到監禁[46]。總之,列寧從嚴格勞動紀律的角度強調了維護經濟秩序,確保經濟發展的必要性,自然也是保護勞動者利益的需要。列寧的這一思想被1918年勞動法典所吸收,該法典強調了企業內部規章是保證勞動生產率的手段,并提出了加強勞動紀律的辦法。
5.強化勞動執法監察。列寧主張設立勞動監察員制度,在使用女工的企業設女視察員,并把這種制度推廣到各種企業;成立由工人選出的勞動監察機關,一切企業,包括國營企業和私營企業都要接受勞動監察機關和監察員的監督,以監督工廠法的執行。監察員的薪金由國家支付。監察員主要監督工人工資標準的制定與執行情況,以及勞動條件、衛生狀況、醫療條件的監督。對于那些漠視勞動保護法的雇主,如果破壞勞動保護法,侵害勞動者權益的犯罪行為應負刑事責任[47]。列寧認為,必須使我們自己奪得的東西,使我們自己頒布過的,確定為法令的、討論過的、擬訂了的東西鞏固下來,這是一項最困難而又能收效的任務,因為只有解決這項任務,我們才能有社會主義的秩序[48]。
列寧勞動法思想的時代意義
列寧勞動法律思想產生于特定的歷史背景之下,散見于他的大量著作之中,是一個內容豐富、邏輯嚴謹的理論體系。“列寧的法律思想,鮮明地貫穿了時代本質和民族特點的有機結合。這也是馬克思主義法律思想和19世紀俄國具體法律革命實踐相結合的必然結果。”[49]在人類法律思想上,列寧勞動法律思想占有重要的地位,它對我國今天的勞動法建設仍然具有較強的現實指導價值。
1.提高對勞動者權益保護的認識。對勞動者權益保護是任何時代都不可忽視的,它是人類財富創造過程中首先應該關注的問題。革命導師列寧主張國家應以勞動人民為本位,以維護勞動人民的權利為宗旨,以勞動人民的利益為最高的價值追求。他認為,工人階級和勞動人民是首要的生產力,勞動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的發揮是一個國家國民經濟發展的重要因素。并且,對勞動者權益保護也是勞動立法的邏輯起點。否則,人類創造財富的積極性將逐漸削弱。勞動立法的歷史證明:資產階級為了自己的整體利益、長遠利益,不得不制定對勞動者利益進行保護的勞動法。隨著工人運動力量的增強和經濟的發展,工人權益保護逐步在立法上得到體現,如出現了工會立法、勞動爭議立法、社會保險立法的開端。這些成果,正如列寧所說:“它是政府迫不得已的讓步,它是聯合起來的覺悟工人從警察政府那里奪來的。”[50]美國羅斯福執政后,敏銳地發現美國的救濟危機與勞動者利益保護不無關系,于是他果斷地將勞動立法作為他推行新政地重要組成部分,1935年頒布了《美國國家勞資關系法》、《社會安全法》,1938年公布了《公平勞動基準法》,承認工人有罷工權,規定了工人的最低工資和最高工時限制以及超過標準工時的工資支付辦法。法國和英國也相繼頒布了縮短工時,改善社會保險待遇以及安全與衛生的法規。中俄兩國在歷史文化、地理環境等方面各不相同,但是,建設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發展國民經濟,提高綜合國力的歷史使命是相同的,列寧關注勞動者利益的勞動法律思想是對馬克思主義以人為本理念的繼承和發展,對前蘇聯的勞動立法產生了巨大影響,在列寧的思想影響之下,其后頒布的1918憲法、1918勞動法典、1922年勞動法典就保護勞動者的利益均作出規定,成為我國建國以后勞動立法的范本。總之,列寧的勞動法思想對我國也產生了積極的影響。當下的中國,在勞資雙方權利義務不完全對稱的情況下,勞動者尤其是廣大農民工幾乎處于絕對的弱勢地位。所以,對我國勞動者權益的保護顯得非常重要,因為它同時影響效率與公平兩大問題。勞動力的質量、人力資本含量及其合理使用,是提高經濟效益、推進經濟增長的關鍵因素之一,而廣大普通勞動者能否分享改革與發展的成果,則是關乎社會公平的大問題,也與科學發展觀的實踐,與和諧社會的建設休戚相關。因此,提高對勞動者利益保護的認識是黨和政府刻不容緩的大事。對這個問題,我們應該從列寧的勞動法思想當中獲得啟發,正確處理當下的勞動關系,保護勞動者利益。列寧的勞動法律思想是他在領導俄國無產階級革命和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長期實踐中逐步形成和發展起來的,列寧時代蘇俄建設社會主義的理論與實踐所經歷的過程與我國有著許多驚人的類似,他的勞動法思想給予我們深刻的啟迪:關注勞動者利益,切實維護勞動者的權益,這是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因為社會和諧,重要的是勞動關系的和諧;以人為本,重要的是以廣大的普通勞動者為本。在如今的勞動方式下,全社會應該提高對勞動者利益的保護,尤其是領導者們應該增強保護勞動者的意識。
2.完善對勞動者利益保護的立法。在提高對勞動者利益保護認識的基礎上,不斷完善相關的立法。通過立法固化對勞動者利益保護的認識,才能真正有效保護勞動者的利益,才能調動勞動者的生產積極性和創造性。在列寧的勞動法思想中,非常重視勞動立法,在他領導俄國共產黨及人民群眾在建設社會主義的過程中,一貫主張依法治國,重視法制建設,特別是加強勞動立法,保護勞動者利益。他主張通過法律限制勞動時間、確保勞動報酬與福利、加強勞動保護以及嚴格勞動紀律。蘇維埃俄國在列寧的勞動法思想指導下,從憲法到基本法以及勞動法典處處體現了保護勞動者利益的宗旨,從而極大地調動了勞動人民的勞動積極性。今天,列寧關于加強勞動立法的思想對我國的勞動法制建設仍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在我國,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市場經濟的發展,企業所有制形式及用工形式日益多樣化,勞動關系呈現多元化、復雜化特點,很多企業尤其是非公有制企業的勞動者利益受到侵害的事件屢見不鮮。可以說,在當今的勞動形勢下,勞動法的地位日益重要。我國在1994年頒布了共和國第一部《勞動法》,它的頒布實施,標志著我國勞動法制建設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為完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依法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經濟結構的調整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勞動關系調整工作面臨著許多新情況、新問題,特別是《勞動法》調整的對象和有關安全生產執法主體的法律規定,已經不適應新形勢的需要,執行中出現了許多困難和問題。同時由于《勞動法》頒布時間早,在其后頒布的有關勞動保障法規中的許多規定與《勞動法》沖突,在法律適用上使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于兩難境地,依法行政不能落實,這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勞動法》功能的發揮。對此,我國的立法部門、勞動保障機構已有所認識,并予以重視,《勞動合同法》的出臺就是明證。但是,要切實維護勞動者的權益,我們需要研究列寧的勞動法思想,從我國的勞動現狀出發,結合國際勞工標準,進一步完善《勞動法》,抓緊制定《勞動保護法》、《工資法》、《集體合同法》等單項法律及與其配套的法規,形成比較完善的勞動法體系,使勞動法真正成為社會生產力發展的促進法,成為我國廣大勞動者的保護法。
3.加大對勞動者利益保護的執法力度。我國《勞動法》,實施的效果不能令人滿意的原因,除了配套法律法規不健全以外,主要是由于勞動者利益保護的執法力度不強。在列寧的勞動法思想中,強調落實對勞動者利益保護的措施,注意對勞動者利益保護的監察制度的建設和執法力度的強化,他要求政府有關部門制定對勞動者保護的具體規定,使勞動者保護法令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只有這樣,才能有效實施相關的勞動法律及法規,保證勞動者利益的實現。200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做了專項調查,“從檢查情況看,貫徹實施勞動法還存在許多問題,特別是在建筑、輕工、服裝、餐飲服務等勞動密集型行業,中小型非公有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現象比較普遍,有的問題還相當嚴重。……上述問題的存在,主要是在市場主體多元化、用工形式多樣化、勞動關系復雜化的新形勢下,有些地方和部門對貫徹實施勞動法認識不到位、工作不適應,以及法律法規不完善。”[51]可見,列寧的勞動法思想中對勞動法執法監察制度的安排,不論從其立法的價值取向,還是從其法律的實施效果來看,都值得我們認真借鑒。唯有如此,才能使勞動法真正成為我國勞動者權利的“保護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