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農業局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方案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為規范農業行政執法行為,提高農業行政執法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程序。
第一章立案
第一條立案應符合以下條件:
1、有違法行為發生;
2、違法行為是應受處罰的行為;
3、屬于本機關管轄;
4、屬于一般程序適應范圍。
第二條立案的一般程序是:
1、填寫《立案審批登記表》;
2、將《立案審批登記表》連同相關材料一并報機關行政負責人;
3、行政負責人對案件相關資料及有無回避事項進行審查,簽署審批意見,指定具體承辦人員。
第三條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對于不屬于本機關管轄的案件,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
第二章調查
第四條調查應有兩名以上農業執法人員進行,并向被調查人出示《江西省行政執法證》。
第五條調查的一般程序是:
1、案件承辦人員外出調查前,應當到政策法規科進行登記,填寫《行政執法登記表》;
2、向被調查人出示執法證件和相關證明文件表明身份,并向被調查人說明調查的目的、要求及調查內容;
3、制作筆錄,對調查詢問內容及現場勘驗的內容進行詳細記錄;
4、將調查詢問筆錄(勘驗筆錄)交被調查人(現場證人)核對,并要求被調查人(現場證人)在每一頁筆錄上簽字,被調查人(現場證人)拒絕簽字的,應當注明;
5、搜集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現場筆錄等有關證據;
6、需要對證據登記保存的,填寫《證據保存登記表》,并在七日內作出決定;
7、制作《案件調查報告》,說明案件的由來、調查經過、當事人基本情況、違法事實、案件性質和處罰依據等,承辦人員應當在《案件調查報告》上簽名;
8、經調查違法事實清楚,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填寫《案件處理意見呈報表》報行政負責人審查決定;
9、違法事實不成立,或因違法行為情節輕微等原因,需要銷案的,填寫《銷案審批表》報行政負責人審批。
第三章檢查
第六條進行行政檢查,檢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檢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表明身份。
第七條檢查的一般程序是:
1、行政檢查前,辦案人員應向本機關行政執法負責人提出申請,并到政策法規科進行登記,填寫《行政檢查通知書》和《行政執法登記表》;
2、向被檢查人出示執法證件和相關證明文件,表明身份;
3、向被檢查單位人員(個人)宣讀《行政檢查通知書》,表明檢查的目的、內容、要求和方法,并將《行政檢查通知書》交有關人員簽收;
4、制作《行政檢查筆錄》并交由被檢查人閱核、簽字,被檢查人拒絕簽字的,由二名以上現場執法人員簽字并注明情況;
5、檢查完畢,檢查人員要及時進行總結,寫出檢查報告,并將資料及時歸檔。
第四章責令改正
第八條經調查違法事實清楚的,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第九條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填寫《銷案審批表》報行政負責人審批。
第五章處罰告知
第十條《責令改正通知書》期限屆滿,違法行為仍未改正的,辦案人員應當根據行政負責人在《案件處理意見呈報表》上簽署的意見,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并送達當事人,說明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當事人享有的陳述和申辯權以及當事人提交《申辯意見書》的期限。
第十一條當事人提交《申辯意見書》或以其他方式進行申辯的,農業行政執法機關必須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
第六章處罰決定
第十二條自立案之日起,案件應在一個月內辦理完畢,經本機關行政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一般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十三條《行政處罰決定書》草稿經法制機構審核后,報行政負責人審查決定;重大案件應交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四條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后,農業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
第七章送達
第十五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在七日內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自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條當事人或其他收件人應在《送達回證》上簽字,收件人拒絕簽字或拒收的,可以采取留置送達。無法直接送達的,可采取郵寄送達。
第八章備案
第十七條農業行政執法機關作出20000元以上人民幣的罰款、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等行政處罰案件應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按照規定向本級政府法制部門和上一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章執行
第十八條當事人應當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銀行交納罰款,逾期每日按罰款額的3%加處罰款。
第十九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農業行政執法機關應當自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章結案
第二十條農業行政處罰決定執行后,承辦人員應當制作《結案報告》,將有關材料進行整理裝訂,并由承辦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后,建卷歸檔保存。
第二十一條農業行政處罰案件應當建立卷宗,卷宗應當一案一卷,內容包括:封面、目錄、立案登記表、證據材料、處罰依據、送達回證、處罰決定書、執行筆錄、結案報告等內容。
*市農業局行政執法工作質量考評制度
為貫徹落實依法行政的重大舉措,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樹立公正、廉潔、高效、文明的執法形象,保護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特制定*市農業局行政執法工作考評制度。
一、建立和完善行政執法責任制
1、進一步建立和完善行政執法責任制、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行政審批監督管理制度以及行政執法“辦、審、定”三分離制度,繼續推行以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一把手為首要責任人的行政執法責任制度,并納入年終工作考核目標。
2、對外涉及或影響管理相對人權利、義務,在一定時期反復適用,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定、規則、決定等實施行政管理的規范性文件,應當經本機關法制工作機構或人員進行政策法律方面的審查把關;規范性文件正式對外之日起15日內,應當報上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同時抄送同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
3、加強對行政執法人員的監督管理。對年度考評不合格的執法人員實行誡免談話,連續二次考評不合格的,調離執法崗位。
4、嚴格執行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對執法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枉法等行為造成的錯案或引起國家行政賠償責任,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黨紀政紀規定,追究直接責任人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5、加強內部監督。強化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層級監督檢查機制,及時發現問題、糾正問題。對反映強烈的個案以及檢舉、控告和申訴的問題,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黨紀政紀規定,嚴肅認真調查處理。
二、強化行政執法監督
1、認真執行行政許可法。日常工作中實行的登記、備案、核準等,要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并應公開其審批依據、條件、程序、時限及依法核準的收費標準。不得隨意設置行政許可或審批事項,不得增加前置審查或違規許可(審批),不得損害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2、嚴格遵守行政執法程序。行政執法應當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確保行政執法公開、公平、公正。日常監督檢查不得增加管理相對人的負擔或影響其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3、切實維護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實施行政許可或審批、行政處罰,應當告之管理相對人法律救濟途徑,并在相關文書上載明。
4、依法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對辦案所涉及管理相對人的物品實行查封、扣押以及停止生產、銷售、使用等行政強制措施,應當依據法律法規或規章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執行,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處理。
5、認真辦理聽證、復議、申訴案件。農業部門應當進一步建立和完善內部糾錯機制和內部監督檢查制度,依法公正辦理聽證、行政復議和申訴案件。
6、認真處理舉報投訴案件。農業執法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投訴途徑,對舉報、投訴案件實行首問責任制,即首次接到投訴、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將有關情況如實記錄,并及時處理或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三、加強行政處罰監督
1、嚴格依法辦案和實施行政處罰。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2、加強對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的監督。嚴格執行罰繳分離制度,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規定。執法人員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當場收繳罰沒款。
3、加強對沒收物品的監督。實施沒收的物品必須符合法定理由,履行法定手續,及時登記,妥善保管。依法處理沒收物品應有記錄;可再利用的沒收物品,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按照法定程序辦理。嚴禁違法處理和私分沒收物品。
4、行政處罰聽證案件和行政審批時的聽證,應當依法告知和受理,并充分尊重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當事人要求聽證的,依法組織聽證;通過聽證會質證的事實和證據,并經調查核實的,應當采納。
四、切實加強法制機構和干部隊伍建設
1、進一步健全法制工作機構。市、縣農業局應當有專門的法制工作機構,并配備相應的法制工作人員,要充分發揮法制工作機構和人員依法行使內部監督的作用。
2、嚴格行政執法證件管理和執法資格的審核把關。行政執法人員應當經法律法規知識培訓,考試合格,并取得《江西省行政執法證》。行政執法人員和行政執法監督人員在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所持有效證件。
3、抓好全員學法,堅持崗位學法,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各級農業行政部門要加強對行政執法人員崗位學法情況的檢查和考核,不熟悉和掌握農業法律、法規和規章,不能勝任行政執法工作的,應當調離行政執法崗位或待崗學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