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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貫徹落實《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完善城鄉社會救助體系的意見》(*府發[2*]13號),規范和完善我市城鄉醫療救助制度,切實幫助我市城鄉困難居民中患大病人員解決就醫看病的問題,根據省民政廳、衛生廳、財政廳《關于建立和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民發[2*]22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城鄉醫療救助是通過政府撥款和社會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籌措資金,對患大病的城鄉困難居民家庭的醫療費按一定標準給予補助,以緩解其因病致貧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救助制度。
第二章救助原則
第三條實施城鄉醫療救助堅持以下原則:
(一)堅持屬地管理的原則;
(二)堅持突出重點、統籌兼顧、分類施救的原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推進和諧社會建設,根據《省城鄉醫療救助辦法》和《市關于進一步加強醫療救助制度實施意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市民政局主管城鄉醫療救助工作,負責審核、審批和發放醫療救助資金。
市財政局負責醫療救助資金的籌集、核撥和監管工作。
市衛生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及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醫療救助相關工作。
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調查摸底和對救助對象的核實上報工作。
事項依據:為建立健全市城鄉社會救助體系,緩解城鄉困難家庭就醫難問題,根據《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完善城鄉社會救助體系的意見》(贛府發[*]13號)和江西省民政廳、衛生廳、財政廳《關于建立和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贛民發[*]22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參照試點縣(市、區)的做法,特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指導精神
以“*”重要思想和黨的*大精神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和構建和諧社會為綱領,牢固樹立“以人為本、為民解困”的工作理念,以建章立制為重點,堅持低起步、穩運行、突重點、保急需,逐步建立與我市社會經濟發展相適應,面向困難群眾、服務困難群眾,積極可行,體制完善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
二、基本原則
城鄉醫療救助制度是政府撥款和社會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籌措資金,對患大病的城鄉貧困居民家庭的醫療費按一定標準給予補助,以緩解其因病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救助制度。城鄉醫療救助堅持以下原則;自救互助為主、政府救助為輔的原則,救助水平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支付能力相適應的原則;低標準起步、突出重點,統籌兼顧、分類施救的原則;制度統一、管理規范、公開公正的原則;屬地管理原則;城鄉一體、整體推進的原則。
三、救助對象
為了認真貫徹執行《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根據省、市的有關指示要求,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依據《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集中整治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非法行醫問題(含非法進行胎兒性別鑒定,非法施行大月份引產)和個體醫療診所人員資格不符合條件等問題,通過整治,進一步規范我縣醫療服務市場秩序,促進醫療服務市場健康發展,使廣大人民群眾有一個更加安全放心的就醫環境,確保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目標任務
1、對城區范圍內無執業醫師證及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個體診所和各鄉鎮、開發區(鎮、開發區城區范圍除外)無鄉村醫師證以上職稱及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個體診所進行全部清理。
2、集中整治變更執業地點、超范圍經營等其它醫療違法違規行為。
第一條為推行農村特困群眾重大疾病醫療救助制度,緩解農村特困人員大病就醫困難,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決定》(中發〔20*〕13號)和《*市民政局、衛生局、財政局關于實施農村醫療救助的意見》(渝民發[2004]104號)精神,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農村大病醫療救助實行政府資助、社會捐助與個人負擔相結合,堅持以個人負擔為主、政府給予適當資助的原則。
第三條農村大病醫療救助由移民開發區、江南新區管委會負責。
移民開發區、江南新區民政部門負責農村醫療救助的日常管理和審批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申請對象的審查,協助民政部門做好醫療救助資金的發放工作。
村(居)委會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委托,承辦農村大病醫療救助申請的接收、調查核實、張榜公布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