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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旅游業在我國已經進入蓬勃發展的時期,由此游客對旅游交通服務的要求也越來越高,旅游集散中心在旅游交通服務中已擁有舉足輕重的地位。旅游集散中心本具有公益性的一面,但其民營化后的惡性競爭和壟斷經營一定程度上損害了旅游者的利益,所以在建設旅游集散中心的過程中政府應起到相應的作用。論文對旅游集散中心服務供給的市場化進行了博弈分析
【關鍵詞】準公共產品;旅游交通服務;旅游集散中心;市場化;壟斷
1公共服務、公共產品、準公共產品、私人產品概念的辨析
公共服務一詞來源于公共產品,1956年薩謬爾森在《公共支出的存粹理論》中對公共產品做出了標準化的定義,即公共產品是每個人消費這種產品不會導致別人對該產品消費的減少,公共產品具有消費的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的特征。而私人產品的概念與公共產品的概念相反,也就是一個人對該物品消費后,其他人不能再消費的物品,具有競爭性和排他性。由于公共服務是一種無形的公共產品,而旅游業提供給旅游者的產品大多數都是服務,所以旅游公共服務是一種特殊的公共產品。
2準旅游公共產品的概述
在日常生活中存在公共性純度較高的旅游公共產品,一般由政府提供,例如旅游公共基礎設施、旅游生態環境建設與保護、旅游目的地公共衛生、旅游目的地宣傳、旅游景觀建設、旅游政策法規等,公共性純度較高的旅游公共產品一般是最基礎的、私營企業在其中無法得到利潤且沒有能力提供或不愿意提供的、能夠惠及到每一個旅游者、以公益性為目的能夠支持旅游業正常有序的發展。另一種是準旅游公共產品,它既具有純旅游公共產品的屬性又具有私人產品的屬性,即旅游者必須給予一定的費用,經營者可以得到一定利潤的旅游公共產品,也是旅游者為了獲得更高一個檔次的旅游公共服務必須購買的旅游公共產品。這類產品服務包括旅游集散地服務、旅游保險服務、導游服務等。
對于準公共產品,其中一種最為典型的被稱為“擁擠性公共產品”,例如擁擠的公路、橋梁、汽車、火車車廂等。其特征是隨著使用者人數的增加而產生擁擠逐漸達到擁擠點,在這個過程中會減少每個使用者獲得的效益,如果不對這類產品進行收費,會使得使用者人數繼續增加,最終突破擁擠點,不僅破壞了公共服務設施,也會使每個使用者得不到效益。收取費用可以使一部分人因為不愿意繳納費用而退出消費,從而保證了消費者的效益。對于旅游公共交通服務來說,一方面,每一個旅游者都可以平等的享受旅游交通服務,即旅游公共交通具有非排他性;另一方面,旅游公共交通有運營成本,每一位需要獲得旅游交通服務的旅游者都需要支付一定的費用,而且當旅游交通服務出現擁擠點時,就會出現擁擠成本,影響一部分旅游者的消費,即具有一定的競爭性。因此旅游公共交通屬于“擁擠性公共產品”,也就是說旅游公共交通的提供會隨著消費者的增加而產生擁擠現象,所以旅游公共交通產品在擁擠點附近或之上會有一定的消費競爭性,而在擁擠點之下具有更多純公共產品的特征。
4政府與私營部門的博弈分析
由于旅游集散中心能為旅游者帶來方便,如果完全由私營部門來提供,經營企業可能通過惡性競爭來獲取收益。如果完全由政府來提供,可能會因為政府獨家壟斷經營導致資源配置無效率的現象,也有可能會因為政府投入資金不足導致服務質量差的現象假設政府對于企業是否向旅游集散中心進行投資持支持和不支持的態度,對于投資企業在市場中是否通過擾亂市場進行惡性競爭從中獲利持監督或不監督的態度;投資企業在政府支持的情況下,是否要通過擾亂市場秩序從中獲利。由于政府與投資企業之間的選擇會發生相互作用,因此在各自不同的策略下雙方所獲得的收益會不同。對該博弈賦予假設數據進行估測:由于政府在不支持企業對集散中心進行投資的情況下,政府會對旅游集散中心直接進行經營,在缺乏競爭的前提下,政府很難破除進入壁壘來規制自己的企業,最終進行壟斷經營,所以在政府不支持私營企業對旅游集散中心進行經營的時候會導致服務的提供出現低效率或者是非效率的狀況,在這種情況下,政府收益的損失記為10。由于私營部門進行惡性競爭擾亂市場會得到更大的收益,假設企業擾亂市場所獲的總收益為10,在這種情況下政府為了規制市場秩序會對企業的行為進行監督,假設政府監督的成本為3,對擾亂市場的企業處罰為10,擾亂市場給政府帶來的損失為4,所以當政府監督且企業擾亂市場的情況下各自收益為(-2,0),政府監督且企業不擾亂市場的情況下各自收益為(2,3),政府不監督且企業擾亂市場的情況下各自收益為(1,10),政府不監督且企業不擾亂市場的情況下各自收益為(5,3)。綜上,如果政府選擇不監督,私營部門會選擇擾亂市場來獲取更多的利潤,政府最終收益為1。如果政府選擇監督,企業是否擾亂市場要看政府的處罰力度,如果政府的處罰力度較小,比如在本博弈中政府的處罰小于7,則企業的總收益就會大于3,企業知道會處罰,仍然會通過惡性競爭擾亂市場;如果政府加大處罰力度大于7,則企業的收益小于遵守法規經營所獲的收益(收益為3),則此時企業會選擇不擾亂市場,所以政府明智的選擇為監督且加大處罰力度[1]。
5旅游集散中心壟斷博弈分析
政府為了提高供給效率,就會與私營企業簽訂合同進行合作。私營部門會尋找政府政策上的漏洞想方設法獲取旅游公共產品的經營權。當政府將該項目完全承包給了私營部門,私營部門便利用公共產品經營上的壟斷性,強行向消費者收取各種使用費,以實現盈利的目的。由于企業的壟斷一定程度上會損害消費者的利益,所以對政府,私營企業和消費者之間的博弈進行分析:假設政府不對市場進行調節且市場井然有序,在自然狀態下收益為0.3,且壟斷企業不進行壟斷時收益為0.8,這時消費者不會進行投訴,消費者收益為1;但在這種情況下給了壟斷企業可乘之機,因為企業進行壟斷后可以獲得更大的收益,設壟斷收益為1,在企業壟斷的情況下,消費者不投訴其損失為1,政府的損失也為1,若消費者進行投訴,這時企業遭受處罰設為-1,政府和消費者各得補償為0.5。所以,在政府不對市場進行調節的情況下,這個時候的均衡狀態為企業壟斷,消費者投訴,三者各自收益為(-0.5,0,-0.5)。如果政府對市場進行調節,調節成本為0.5,調節后市場井然有序,政府收益為1;在政府選擇調節市場的情況下,企業進行壟斷就沒那么容易,若企業堅持壟斷假設其收益為1,不過其要付出一定的壟斷成本設為0.3,若企業不進行壟斷其收益為0.8;若企業實施壟斷,消費者的損失記為-1,進行投訴成本為0.5,遭到投訴后企業受罰記為-1,政府和消費者各得補償為0.5。綜上所述,最優選擇是政府對市場進行調節,企業不進行壟斷經營,則消費者也就不會進行投訴,其各自的收益為(0.5,0.8,1)。在以上兩個博弈中,可以看出政府必須將旅游集散中心的經營承包給旅游經營者才能提高供給效率,而且要以招標的形式與經營企業簽訂合同,將項目承包給幾個經營商,營造競爭的環境并下設監督部門進行監督與協調,所以旅游交通服務的供給必須要以政府調節的方式。
6上海旅游集散中心的運營
上海旅游集散中心建于1998年,是通過上海市旅游事業管理委員會設立并由上海市旅游局直接進行管理,是我國旅游集散中心建設中比較成功的案例。上海旅游集散中心包含了游客集散站、客運車隊、旅行社、管理部門四個部分。其中集散站和旅行社是國有旅游企業,客運車隊是向政府簽約,政府給予經營權的私營企業,管理部門是事業單位。在各個部門的協調配合下上海集散中心開通了大約200條旅游線路,利用“旅游專線車”從上海向周邊地區疏通客源,形成了豐富的旅游產品系列,景點覆蓋了本市及周邊的地區,上海旅游集散中心不僅改善了市區的交通環境,而且為游客提供了交通上的便捷性。從上海的集散中心運營過程可以看出首先政府的決策與生產要進行分離,這樣消除了決策與生產的隨意性,打破行政壟斷,同時促進了市場化競爭,提高了服務質量和效率。其次,要進行多主體經營,這樣可以實現經營的資本多元化,使得各內私營企業都能進入該領域,提高了效率;同時也能夠將一家私營企業經營的項目分成多家企業進行經營,分散了壟斷化經營。再者,為了限制旅游交通服務行業的惡性競爭和壟斷經營,政府要對相關企業的定價權進行限制,政府也根據不同的情況實行不同的定價方式,例如根據不同類型的消費者、旅游淡旺季、不同的旅游目的地或景區實行差別定價方式,這樣在一定程度上調節了市場的秩序。
作者:趙文煒 陶穎 單位:云南財經大學旅游文化產業研究院